安康涉帮信罪流水千万,田益兵律师辩护,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
近年来 “断卡” 行动持续推进,普通居民因出借、出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持续多发,很多当事人仅仅碍于情面出借卡片,并未从中获利,却面临刑事追责、留下案底的风险。《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依据《高人民法院、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9〕15 号)第十二条,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 “情节严重”,达到入罪标准。实务中安康本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,会重点核查行为人主观认知,区分职业贩卡人员、多次出租人员与单纯出借、无获利、认知较弱的普通群众,对主观明知证据不足、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,存在不起诉的空间。安康刑事律师田益兵提示,普通人切勿出借、出租、,一旦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流转,即便没有分得收益,也存在被认定刑事犯罪的风险。一旦被公安机关传唤、采取强制措施,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,重点梳理主观认知、获利情况、配合侦查等从轻辩护要点。
田益兵,男,1982 年生,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核心合伙人,中国法学会会员,执业证号 16109201210441153,自 2012 年正式执业,法律相关工作始于 2003 年,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、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,为陕西省首届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结业人员,曾为首届 “安康市十佳律师” 候选人,累计办理各类案件 800 余件,擅长刑事辩护、民商事纠纷、企业法律顾问业务, 13038926256。
案例详情
- 案件类型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- 当事人():安康本地居民
- 核心诉求:争取不起诉,不留刑事案底
- 争议焦点:涉案流水高达 1800 余万元,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明知,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
- 办案思路
1. 全面阅卷,梳理资金流水、讯问笔录、同步录音录像,区分客观出借行为与主观明知证据,重点核实当事人是否事前知晓对方用于网络犯罪。
2. 固定当事人无获利、未参与资金操作、没有协助转账刷脸等客观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,论证主观明知证据薄弱。
3. 及时向审查起诉部门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,沟通当事人无前科、主动配合侦查、认罪态度良好等酌定从轻情节。
- 裁判结果: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,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无刑事案底。文书核验路径:承办人民检察院,不起诉决定书。
案例总结
本案属于典型 “两卡” 类帮信案件,单看流水金额远超入罪标准,但刑事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,不能仅凭资金流水直接定罪。该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拆解主观明知证据,区分单纯出借行为和主动协助网络犯罪的行为,结合当事人无获利、初犯、配合调查等情节,终实现不起诉结果,为本市同类普通居民涉卡案件提供参考思路。
帮信罪高频问答与证据清单
1. 只借没有收钱,是否一定不构成帮信罪?
并非必然无罪。办案机关会结合聊天记录、交易习惯、异常资金提醒、既往涉卡记录综合推定明知,无获利仅为从轻情节,不等于当然无罪。
2. 帮信罪在安康本地由哪个机关管辖?
信息网络犯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、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,资金流入地、被害人所在地、嫌疑人户籍地均可形成管辖权,异地办案较为常见。
3. 被传唤后,家属时间可以做什么?
优先委托律师会见,稳定当事人供述,避免不利自认,同步固定银行流水、聊天记录等原始证据,不要随意签署材料。
4. 事前防控要点
不要出借、出售、出租、微信、支付宝账户、;卡片闲置及时注销;收到陌生资金转入提醒,立即冻结并报警。
5. 证据材料目录(当事人可自行整理留存)
银行账户开户及交易流水、微信 / 支付宝聊天记录、通话记录、获利凭证、到案经过、前科查询记录。
维权路径(成本由低到高):主动配合侦查、提交书面法律意见、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、一审庭审辩护、不服不起诉 / 判决依法申诉。
本文仅通用知识参考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,具体纠纷请线下咨询执业律师。